成人高考屬于全國統考,正規性可想而知。也正因為如此,成人高考學歷文憑含金量比較高。成人高考考試中組織舞弊或者替考等行為都是屬于違法行為,所以成人高考替考不可為,成人高考舞弊也不可為。
一、下面先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考試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中規定:
組織考試舞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舞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舞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舞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以上幾條規定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成人高考考試便是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所以說覺得自己基礎差,想找人替考的考生趕緊放下這種念頭,基礎差完全可以找個好一點的考生輔導班進行上課學習,替考和舞弊是不可為的。
二、下面我們再來看一則真實案例:
出于評選職稱的需要,2017年初,50歲的周某報名參加了全國統一成人高校招生考試,希望通過考試獲得本科文憑進而拿到職稱。可是我年紀大了,記憶力不行,身體也差,覺得自己很難考上。周某于是冒出了找槍手代考的念頭,并通過朋友的介紹獲得了朋友侄女溫某的幫助。2017年10月28日,在江蘇省成人高校全國統一考試政治科目中,溫某代替周某參與考試,但其猶豫的神態引起了監考老師的注意,替考的身份也很快就被當場揭穿。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告人周某指使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且屬共同犯罪。考慮到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代替考試罪依法判處周某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溫某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看了上文的法律知識和真實案例之后,大家是不是覺得替考和舞弊是不可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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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招生專題網絡教育均為省外重點大學招生,學員直接在江西本地學習考試,由高校自主入學測試,通過率99%以上。學制時間較短,2.5年即可畢業,即日起報名至2015年9月初截止,2015年10月注冊學籍,2018年1月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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