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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點擊:發布時間:2020-12-28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為加強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務考籍管理工作,建立嚴格規范的國家考試制度,保證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順利實行,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在《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細則》的基礎上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務考籍工作由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自考委”)領導,江西省教育考試院(以下簡稱“省教育考試院”)在省自考委和江西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組織與管理全省自學考試工作。設區市招生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設區市招考辦”)在設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設區市招考委”)和設區市教育局領導下,負責本考區自學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設區市招考辦和縣(區)招生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區)招考辦)自學考試考務考籍工作受省教育考試院指導。

  第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主要包括:報名報考,試卷的印刷、運送與保管,考試組織實施,評卷與分數報告,試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考生實踐環節及畢業論文的資格審核,考生免考材料的審查,違規處理,統計工作等。考籍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檔案管理,轉考,畢業生資格審定,學歷證書頒發和電子注冊,證書查詢認證及出國留學人員的畢業證書、考籍材料翻譯的審核等。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務考籍工作的原則是:科學、公正、安全、規范。

  第五條 我省自學考試一年實施兩次,4月一次,10月一次。

  第二章 考務考籍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招考辦要根據考試規模的發展配備與考務考籍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結合的考務考籍工作人員。考務考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第七條 考務考籍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思想品德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八條 各級招考辦要有計劃地培訓考務考籍工作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后執證上崗。

  第九條 執行回避制度。專職的考務考籍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回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不得參加當次的考務工作。

  第三章  報 名 報 考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信仰、職業、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名。

  第十一條 我省自學考試實行現場報名和網上報名兩種辦法,具體報名手續如下:首次報名者(含外省轉考還未辦理江西準考證的報名者)或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老考生,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到縣(區、市)招考辦現場報名。未刷第二代身份證的老考生在報名期間到定居或工作所在地的市、縣(市、區)招考辦現場刷卡,進行身份確定。第二代身份證上的信息作為制作準考證和畢業證的唯一信息。

  凡報名參加本科專業考試的考生必須是國民教育系列的專科畢業生或各類高等院校在籍本、專科生。各類高等院校在籍本、專科生由考生所在的學校組織集體報名,年滿25周歲及以上的一律到縣(區)招考辦現場報名或網上報名。

  因考試違規受到停考處分的考生,在停考處分期間不得報名。同時,在停考處分期間考試的成績無效。

  第十二條 準考證號在首次報名時確定,并由報名點在考生報名時按全國統一規定的12位數字編排,從左至右,第1、2位為設區市代碼,第3、4位為縣(區)代碼,第5、6位為報考年度號,第7位為考次,第8-12位為考生序號。

  《準考證》中的考生序號必須以縣(區)為單位不分專業依次排列。

  第十三條 報名結束后,設區市招考辦隨機編排考場,并將編排結果通知考生。

  第四章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

  第十四條 自學考試的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在啟用之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由省教育考試院按照國家絕密級材料要求負責印制。印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全國統一命題的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如有疑問,須用密碼傳真向教育部自考辦報告。

  第十五條 自學考試試卷必須在經國家保密局審定批準的試卷定點印刷廠印制。承印自學考試試卷印刷廠應當遵循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六條 試卷印刷期間由省教育考試院分管領導負責,并派專人監印,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和試卷印刷質量。提高警惕,嚴格保護國家秘密。對違反紀律的行為要制止并及時報告;發現可能引起失、泄密事故的事件,要馬上報告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態發展和擴大。

  第十七條 設區市招考辦由分管自學考試工作的主任、自考專干及公安人員三人以上負責試卷的運送工作。運送試卷必須派專車(以密封車運輸,配備押運車輛),不得搭乘無關人員和搭載與試卷運送工作無關的物品。

  嚴禁試卷(答卷)在途中過夜。在運送途中發生意外,應當馬上報告省教育考試院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及保密部門,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嚴格控制事態發展,防止失控。

  第十八條 試卷(答卷)保密室必須符合國家保密標準,每次使用前,經自查后報公安、保密部門檢查批準方可使用。試卷保管期間,必須有同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人員參加,始終做到三名以上人員值班,確保試卷安全。

  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以設區市為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負責領導、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考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主任由當地政府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公安、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委員會。考區委員會人員名單報省自考委備案。

  第二十條 考點設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主考一般由考點所在學校校長擔任,副主考由考點學校負責人擔任。考點主考、副主考全面負責考點組考工作,履行《主考、副主考工作職責》。考點設立考務、監考、試卷保管、監察、宣傳、后勤、保衛等職能小組。

  第二十一條 每個考場配備2至3名監考員,其中一名為主監考。監考員由考點主考選聘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有一定監考經驗的在職在編教師、干部擔任。考前監考員要接受培訓,學習《考生須知》、《監考員職責》以及有關規則、規定。不經培訓,不準參加監考工作。工作中嚴格履行《監考員職責》。參與辦學、辦班工作的教師和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監考員的名單應報設區市招考辦備案。

  第二十二條 自學考試各科考試時間均按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不得提前、推遲、延長和縮短。由于試卷印刷有誤或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拖延開考時間的,必須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方可順延考試結束時間。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須更改考試時間的,由省教育考試院報教育部自考辦批準。

  第二十三條 考試實施期間,負責向考點運送試卷的招考辦一般按每場考試下發試卷、回收答卷。在任何情況下,試卷、答卷不得在考點過夜存放。

  第二十四條 考試期間,教育部自考辦或省教育考試院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督、檢查試卷安全保密和考試實施的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考點原則設在設區市政府所在地。設區市招考辦負責本地區自學考試考點設置,最大限度地設置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承擔自學考試工作是全日制中學的職責和任務。

  考點不得設置在辦學單位、民辦教育機構(專修學院)和教育培訓機構。高職高專學院、民辦高校設置考點,必須建成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特殊情況設置考點的,考試工作人員必須由設區市招考辦統一調配。

  第二十六條 考點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板報、墻報應遮擋。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25或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80厘米以上。

  省教育考試院有權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七條 考試期間,考點內應劃出考試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戒線和“封閉式”監考員專用通道,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二十八條 考生本人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及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考生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生須知》。違反考試規定和《考生須知》的考生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招考辦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序》實施考試;加強對備用卷的管理,啟用備用卷應嚴格履行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考試期間,各級招考辦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招考辦。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教育考試院并轉報教育部自考辦。

  第三十一條 考試結束后,設區市招考辦應立即整理、清點全部答卷、答題卡等考試相關材料,并按省教育考試院規定送到指定地點。答卷及答題卡的運送、保管與交接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

  考生答卷在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啟。

  第三十二條 因試卷丟失、被竊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失密、泄密,省教育考試院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范圍,并向教育部自考辦和省公安、保密部門報告;如尚未破案,考前應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的考試;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的本次考試由教育部宣布無效。

  第三十三條 考試期間發現試題存在問題應及時與省教育考試院總值班取得聯系,在核對原稿后需更正的,由省教育考試院通知全省各考區更正,各考區再通知相關考點通知考生,不需更正的不向考生作解釋。

  第三十四條 開啟試卷袋后,發現試卷科目同本場考試科目不一致時,應采取緊急措施更換試卷。如果該試卷科目是下一場考試或第二天考試的科目,考點主考應馬上向考點所在地招考辦報告,考點所在地招考辦應逐級向上一級招考辦和教育行政部門直至向省教育考試院報告,與此同時,各級招考辦和相關考點,采取緊急措施,將有關材料封存,與試卷接觸的人員全部緊急入闈,不得同外界接觸,直到試卷涉及科目開考后30分鐘方可解闈。

  第三十五條 考生離開考場時把試卷帶出考場,考點應組織有關人員查清情況,追回試卷;無法追回的,考點主考要責成監考人員寫出考試組織經過和考生帶走試卷原因的書面材料,并由考點主考向設區市招考辦提出書面報告,設區市招考辦向省教育考試院報告。

  第三十六條 考場上出現大面積違規或監考、考試工作人員與考生串通作弊,考場紀律出現嚴重失控的局面時,考點主考、招考辦和省、市考試工作組要采取措施控制考場局面,同時向上級考試主管部門報告,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考試結束后,設區市招考辦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省教育考試院。

  第三十八條 省教育考試院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統一制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并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六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九條 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施網上評卷。網上評卷工作由江西省自考委領導,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和管理。

  第四十條 網上評卷學校由省教育考試院確定。承擔網上評卷工作任務的主考院校(簡稱評卷學校)應成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領導任組長,設副組長若干名,省教育考試院派人參加。成員由承擔評卷任務的相關學院(系)和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評卷領導小組下設答題卡掃描、課程評卷、答卷保管、復查、保衛等職能小組。

  第四十一條 評卷學校領導小組負責評卷過程中重大事情的處理,對評卷中發生的違規事件組織調查并按規定作出恰當處理,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報省自考委。

  第四十二條 各學科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具有中、高級職稱的該學科骨干教師擔任,并必須遵守《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第四十三條 評卷教師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選聘。一般由承擔評卷學校的各專業教師中產生,特殊科目可選聘其它本科主考高校的專業教師擔任。

  第四十四條 評卷教師應從事本課程教學工作、業務水平較高、責任心較強、有團結協作精神、作風正派的教師選聘。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教師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不得參加本次評卷工作。

  第四十五條 評卷工作按照《評卷工作要求》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評卷期間的答卷保管、收發必須有嚴格的清點、檢查、交接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評卷前各學科評卷小組組長應組織評卷人員認真研究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并進行試評。應在試評基礎上制訂評分細則,評分細則應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四十五條 凡答案及評分參考有誤須更正的,應由承擔評卷工作的高等學校向省教育考試院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執行。凡全國統考課程,須經教育部自考辦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六條 客觀性試題(選擇題)由計算機評閱,主觀性試題(非選擇題)由評卷教師網上評卷。主觀性試題的教師必須由本學科業務水平較高的具有中、高級職稱以上的教師擔任。

  第四十七條 評卷中發現的違紀、作弊問題,省教育考試院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評卷中發現大面積違紀、作弊現象及雷同卷,要詳細記錄,報省教育考試院迅速查處,省教育考試院應及時報告教育部自考辦。

  第四十八條 評卷工作中必須建立復查制度。復查一定要嚴格,不得隨意加、減分。對分數變動的必須由評卷教師兩人和學科組組長簽字并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四十九條 評卷工作應實行獎勵和處罰相結合的辦法。凡能按教育部自考辦及省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卷,所評試卷經省教育考試院檢驗符合要求、質量較好,或能積極發現雷同卷的評卷單位和人員應給予獎勵;對違反評卷紀律或沒達到有關評卷質量要求的評卷單位和人員,由省教育考試院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通報批評、取消評卷資格等處罰措施,或對責任者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評卷工作的監督檢查,寫出質量檢查報告。

  第五十一條 評卷結束后,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成績公布。

  第五十二條 考生成績公布后,對考試成績有疑問的或參加考試沒有成績的,可到各設區市招考辦或縣(區、市)招考辦申請查卷。查卷原則是查有無漏閱和分數漏登或統計錯誤。設區市招考辦根據考生申請,在規定的時間到省教育考試院調取答卷,并把查卷結果告訴考生。對于成績確有誤差的答卷,經評卷教師確認后,由省教育考試院監察室、自學考試分管領導批準后對成績進行更正。

  第五十三條 國家承認的屬國民教育系列的各類學校畢業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以及獲得國家級“等級考試證書”的考生,可免考部分課程,免考的課程門數不得超過現行所學專業考試計劃規定課程門數的一半。具體要求按《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試行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申請免考并提交材料時間為每年的5月和11月,逾期不予受理。辦理免考手續的原始材料應存入省教育考試院。

  第七章 實踐性環節考核

  第五十五條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全省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的組織和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主考學校負責本校自學考試主考專業的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實施。

  第五十七條 考核教師應由專業(課程)考核小組組長提名,經考核領導小組審核,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考核教師的條件是:從事本專業或課程的教學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級職稱,業務水平較高,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實踐經驗。

  第五十八條 專科考生參加實踐性環節考核報名資格:完成該專業的專業基礎課和專業核心課的考試且成績合格者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主考學校繼續教育學院辦理報名手續。本科考生參加畢業論文撰寫(畢業設計)與答辯報名資格:完成所學專業基礎課及專業課考試且成績合格者可在規定時間內到主考學校繼續教育學院辦理報名手續。

  第五十九條 各類高職高專在藉專科生參加本科畢業論文撰寫(畢業設計)與答辯報名資格:完成所學專業基礎課及專業課考試且成績合格者由學校組織集體報名,選擇本科主考學校由學校統一確定。

  第六十條 報名資格經省教育考試院審核通過后,方可參加實踐考核。未報名者或報名資格取消者,不得參加考核。考核期間,省教育考試院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六十一條 專科專業實踐性環節考核地點(場所)一般設在主考學校,由考核學校負責組織實施。本科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答辯地點設在主考學校校本部。特殊情況需在設區市(南昌市除外)高職高專學院設立分考點的必須經學校向本科主考學校提出申請,報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六十二條 我省一年安排兩次自學考試實踐環節考核,報名時間為6月(考核時間為本年的11月)和12月(考核時間下一年的5月)。

  第六十三條 實踐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計分。60分為及格,59分及以下為不及格。考核成績不合格者,不予補考,但可以參加下次的考核。

  第六十四條 應考者違規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條款處理;考核教師及考核工作人員在考核中有違規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條款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考籍管理

  第六十五條 報考者取得一門以上課程的合格成績,應為其建立考籍檔案。考生考籍由省教育考試院實行計算機管理。

  考生考籍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考試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環節考核、畢業論文答辯成績、畢業信息等。

  第六十六條 考生電子考籍檔案以準考證號為序,按課程進行管理。考生到省內異地參加自學考試、跨考其他專業、停考專業轉到其他專業等均不需要辦理新的準考證,以防止一生多證的現象發生。

  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查詢或者調用考籍檔案。因工作需要確需調用時,須經市級考辦或者省級考辦領導批準,履行相關手續并在指定地點查閱。

  第六十七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地繼續到外省參加自學考試的,應辦理轉考手續。省際間轉考由省教育考試院辦理。

  出省轉考手續

  (一)考生已取得一門以上合格成績,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需跨省(市、自治區)考試者,可持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到省教育考試院直接辦理轉考手續。

  (二)省教育考試院在辦理轉考手續時,出具《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轉考介紹信》和全國統一式樣的《考籍檔案轉移通知單》。轉考介紹信由考生自帶,轉出考生的考籍檔案由省教育考試院以機要形式寄發至轉入地省教育考試院,考生不得自帶檔案。

  (三)轉出考籍檔案要加蓋密封章,由省教育考試院寄出并留存根備查。

  (四)考生本人持《轉考介紹信》、原準考證、身份證到轉入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轉入手續。轉入的檔案信息以省級考試院出具的《考籍檔案轉移通知單》為準。

  外省轉入手續

  (一)外省考生來我省繼續參加自學考試,須考生本人持原報考所在地省教育考試院出具的《考籍檔案轉移通知單》、本人身份證、江西省自學考試準考證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考籍轉入手續。

  (二)外省轉入的考生,考試須按我省的專業考試計劃執行。轉考者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科目中課程的替代按照我省規定執行。

  (三)轉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轉入地申辦畢業手續。戶口遷移者、軍人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變動、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學校錄取者除外。

  第六十八條 考生在省內跨設區市或縣(區)報考,直接憑原準考證到所在縣(區)招考辦報考,也可采用網上報名的方式報考。

  第六十九條 已轉出我省的考生,若再次轉入我省參加自學考試,必須在我省重新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成績合格課程,方可在我省申辦畢業手續。

  第七十條 因違紀舞弊受到停考處罰的考生,在被停考期間到外省參加考試的成績我省不予認可。

  第七十一條 省教育考試院每年集中辦理二次轉考手續,時間分別為5月和11月(其他時間不辦理)。

  第七十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符合下列規定可以取得畢業證書

  (一)按專業考試計劃規定完成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取得規定學分。

  (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實驗、實習、技能等實踐考核成績均合格。

  (三)思想品德鑒定合格。

  (四)轉考、免考符合規定。

  (五)按規定辦理畢業手續。

  經審核,符合畢業要求的考生,由省自考委發給教育部自考辦統一印制的畢業證書,主考學校副署。

  第七十三條 畢業審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考生持身份證、準考證、網上打印的課程合格成績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縣(區)招考辦申請辦理畢業手續,申請本科畢業的考生需提供專科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縣(區)招考辦指導考生填寫《畢業生登記表》,收集和核對畢業生材料后報設區市招考辦;

  (三)設區市招考辦對畢業生材料進行審查并打印畢業證書;還應在《畢業生登記表》中簽署意見、經辦人簽名、蓋公章,按專業、主考學校分類;輸登記卡、校對畢業生名冊。設區市招考辦在規定時間內向省教育考試院上報畢業生材料(《畢業生花名冊》二份)。

  (四)主考學校審查畢業生材料。主考學校將設區市招考辦收取的畢業生材料和電子注冊數據進行整理,并在省教育考試院網站上核對考生成績,在《畢業生登記表》中簽署意見、經辦人簽名。同時,在打印好的畢業證書上副署加蓋學校公章。歸入畢業生檔案袋在規定時間內交省教育考試院。

  (五)省教育考試院集中對全省畢業生材料進行審核。

  (六)對不符合條件畢業的考生材料,審核人員簽署意見后,把畢業證書抽出,考生的材料全部裝回原袋,注明退檔原因,并造《退檔花名冊》,材料由設區市招考辦退回考生本人。

  第七十四條 《畢業生登記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考試院、主考學校及考生個人各存一份。畢業生合格試卷一般保留半年后銷毀。

  第七十五條 畢業生的畢業時間為每年的6月和12月。因考生本人原因沒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畢業手續可在下一次規定時間內辦理,畢業時間以辦理畢業手續審核時間為準。

  第七十六條 畢業證書或畢業生登記表遺失、損毀的不予補辦原件,可補辦畢業證明書或畢業生成績證明。需要辦理上述證明的考生,需由考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畢業生證書遺失聲明的登報原件、證明已畢業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省教育考試院申請辦理。

  第七十七條 本科畢業生可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有關文件的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十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按照教育部及教育部自考辦頒布的有關規定進行電子注冊。

  第七十九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參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凡有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涉及違法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八十一條 建立、健全國家與省、省與設區市、縣(區)的多級考試信息采集管理、通訊網絡系統,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

  第八十二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報名報考信息,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監考人員、省派巡視員情況,各課程考試情況及成績,各專業合格情況及畢業生情況等。各級招考辦根據考試工作需要應及時公布各種統一規范的考試信息及代碼。

  第八十三條 各級招考辦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制定嚴肅的工作紀律,防止數據的丟失和篡改,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

  第八十四條 省教育考試院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向教育部自考辦上報考試有關信息及數據。

  第八十五條 考試信息未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各級招考辦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考試信息必須要有備份,確保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教育考試院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八十八條 各設區市招考辦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考藉管理工作細則停止執行。

  第九十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附:

  1.主考、副主考職責

  2.監考員職責

  3.考試實施程序

  4.考生須知

  5.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6.評卷人員守則

  7.評卷工作要求

  8.省教育考試院巡視員工作規定

  附1

  主考、副主考職責

  一、主考在考區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考點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

  二、負責選聘和培訓監考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三、負責組織布置考點及考場,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四、負責本考點備用試卷、余卷的管理。

  如因試卷不完整、字跡模糊、錯裝等原因須啟封備用試卷,應報告考區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并須由主考、副主考2人簽名負責。

  五、負責本考點終止違規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繼續參加考試、工作及偶發事件的處理。

  六、負責本考點答卷回收和運送工作。

  每科考試結束后,組織和驗收各考場的答卷裝訂與密封,并派專人保管與保衛,按時送到考區指定地點。

  七、負責本考點的安全保衛工作。

  切實組織好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立即報告考區主任。

  八、負責本考點的考試情況報告工作。

  考試結束后,向考區委員會報告本次考試情況。

  附2

  監 考 員 職 責

  一、監考員在考點主考領導下,主持本考場的考試,維護考場秩序,嚴格執行考試實施程序,如實記錄考試情況,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二、監考員考前必須參加培訓,認真學習考試的有關政策規定,熟悉監考業務,不經培訓不準監考。

  三、監考員必須佩帶規定標志,嚴格遵守考點作息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

  四、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宣讀《考生須知》,宣布考試注意事項。

  五、檢查考生《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及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其他證件,督促考生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等,并進行核對,發現填涂錯誤,應要求其改正。

  六、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違紀舞弊行為,并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七、考試中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主考。

  八、制止非本考場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員、巡視員外任何人進入考場。未經當地自考辦允許,不得在考場內照相、錄像。

  九、考前領取、分發試卷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認真核對考試科目及密封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考點負責人報告。

  十、監考員對考生既要嚴格執行紀律,又要耐心熱情,不要因執行紀律而影響考場正常秩序。

  十一、遵守監考紀律,不擅離職守,不吸煙,不打瞌睡,不閱讀書報,不聊天,不抄題、做題、念題,不檢查、不暗示考生答題,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

  十二、考試期間,不得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試卷、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十三、負責本考場答卷、答題卡的回收、清點、整理、封裝,并做好考場記錄。

  十四、考前、考后檢查、清理考場。

  附3

  考試實施程序

  一、每課程開考前30分鐘,監考員甲、乙共同領取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檢查試卷袋是否有破損,核對試卷袋,


溫馨提示:成年人提升學歷請選擇有辦學許可資質的正規機構,謹防上當受騙! 學考網是江西省最大的學歷教育機構,截止今日累計幫助56321人取得國家承認學歷
提升學歷的四種途徑

成人高考又稱“函授”,需要參加全國統一成人高考生。所有人員均可報名:學制通常為3年,2015年報名時間至8月31日,入學時間為2016年3月,畢業時間約為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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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考試是當前學制中畢業時間最短的提升學歷途徑,但是考試相對難度較大,即日起報名至2015年9月初截止。最快可在1-1.5年獲得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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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教育均為省外重點大學招生,學員直接在江西本地學習考試,由高校自主入學測試,通過率99%以上。學制時間較短,2.5年即可畢業,即日起報名至2015年9月初截止,2015年10月注冊學籍,2018年1月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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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稱為“電大學歷”也稱為”夜大”,是一種通過業余面授學習及網絡學習相結合的教學方式構成。學制時間較短,2.5年即可畢業,即日起報名至2015年9月初截止,2015年10月注冊學籍,2018年1月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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